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絮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榮即億耀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 登記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支付命令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