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3號聲 請 人 劉漢欽即豐力養菌場豐力食品廠魚池二場 聲 請 人 豐力食品廠 法定代理人 劉漢欽 聲 請 人 葉麗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及調解意願調查表通知相對人到庭調解,惟相對人廖俊清函覆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解意願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