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鄭憲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10月18日經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6年2 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經董、監事改選及組織章程變更案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第6 條、第11條,並已送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准予變更並同意備查在案,爰檢具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影本,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第4 屆105 年董事、監事會議紀錄影本、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章程變更或修正前後對照表、南投縣政府文化局105 年10月20日府文推字第1050006502號函文准予變更並同意備查函文影本為憑。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上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附件: ┌─────────────────────────────┐ │財團法人新展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第6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九人,第│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 │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 │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 │無給職。 │為無給職。 │ ├───┼────────────┼────────────┤ │第11條│本會設置監察人三人,監督│本會設置監察人一人、監督│ │ │業務及財務之執行,其產生│業務及財務之執行,其產生│ │ │方法、任期與董事同。 │方法、任期與董事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