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欣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