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梁源鑫 藍婧洳 被 告 陳宥榮即億耀企業社 林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陳宥榮即億耀企業社(下稱被告陳宥榮)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邀同被告林卉蓁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5 年4 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350 萬元,共計500 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5 年4 月27日起至110 年4 月27日止,且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外,應按原定年息支付遲延利息,另加自逾期日起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㈡惟被告陳宥榮自107 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原告僅獲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尚餘本金3,251,432 元未償還,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即應連帶給付3,251,43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7 年3 月1 日函文及送達回執聯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7頁)。而本院將載有原告主張上情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爭執,依上開規定,已視同自認上情,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 條、第273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即被告陳宥榮向原告借款共計500 萬元,尚餘本金3,251,43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情,業如前述;又被告林卉蓁為被告陳宥榮於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陳宥榮所積欠之上開債務,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251,43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新臺幣) │違約金(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1 │975,428元 │自107 年2 月│2.94 │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8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日止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2 │2,276,004元 │自107 年2 月│2.94 │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8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日止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本金│3,251,432 │ │ │合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