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 年訴字第3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2,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