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即被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保富鈴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玲 受告知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該裁定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