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林裕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銘鴻、雲長通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周銘鴻、雲長通運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8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