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顏伶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6年7月20日 │153,889元 │7869395 │ │ │ │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