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騰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妍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康斯生技 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債務人劉騰駿、劉妍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