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 請 人 金桃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宗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