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黃柏維即黃飛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行)借款債務,而臺企銀行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嗣經富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 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鎮○○街00○0號」,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 在卷可憑,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下稱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去向不明,有埔里分局民國108年2月14日投埔警防字第1080002446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