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拾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108 年度建字第5 號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7,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