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優利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因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4 個建案(下稱系爭4 個建案)與被告間之合夥關係不存在,而非確認與被告間就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合夥關係不存在。是原告108 年4 月12日民事補正二狀所陳報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無涉,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4 個建案之出資總價額為若干,暨所欲否認被告之出資比例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佐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