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易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俞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錫煬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