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被 告 施金永 訴訟代理人 邱献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邱献志為被告施金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邱献志,因非律師,亦非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且其係系爭土地抵押人邱玉春之繼承人,而被告施金永則係抵押權人,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