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金永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8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