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陳啟仁 被 告 童周秀枝 訴訟代理人 童雲一 邱献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宏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守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有關「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宏文」之記載,係「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守文」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