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 童周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