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達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書狀並未記載請求事項及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且聲請狀僅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署名,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其聲請狀程式自有欠缺。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