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多吉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靖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軒靖貿易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彰化縣彰化市,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