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吉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純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萬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10,424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