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源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給付之混凝土,未符合雙方約定及反訴被告保證之品質,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依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等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4,343 元,與本訴部分即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數批,均已給付完畢,被告尚未付清買賣價金,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3,745 元,兩者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4,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