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張明正、陳蘭香即泰邦泰國小吃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蘭香即泰邦泰國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4,571元,及自民國110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