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詹宇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詹宇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贊聖建設有限公司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8,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贊聖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6年2月24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贊聖建設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10年9月1日止。詎清償期 屆至後債務人贊聖建設有限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31,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詹宇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增補借據影本、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及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12月18日通知相對人詹宇超及債務人贊聖建 設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詹宇超雖於108年10月24日經信託登記 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6年2月24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所有權人:詹宇超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首區 65 522.40 全部 備考 詹宇超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