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曾吉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曾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吉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106年7月28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5年10月14日、107年5月10日、108年7月15日各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2,000,000元及2,00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合計3,052,256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賬卡明細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通知相對人曾吉源及債務人欣欣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所有權人:曾吉源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內興 470-1 1209.55 全部 備考 曾吉源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