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李冠慶即李定潔即李金憲即李金龍、廖麗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李冠慶即李定潔即李金憲即李金龍 住南投縣○○鎮○○里○○路0段000 號 被 告 廖麗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