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吳翠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吳翠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文富即卷卷豬生鮮肉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文富即卷卷豬生鮮肉舖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市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又債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