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白騄維即白仁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白騄維即白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