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銘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銘壎 住○○市○區○○○路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洪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37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2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38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3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39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4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0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5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1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6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2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7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3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8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4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09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5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 010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A-001446 股 票 1 1 每股面額新臺幣壹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