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王月雀即王月雀即裕展企業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蔡王月雀即王月雀即裕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槢樺工程行 李鴻禎 臺灣土地銀行 草屯分行 111年6月20日 25,872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