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江明聰、李淑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江明聰 代 理 人 李淑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以112年度 勞補字第1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