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張雲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譯賢即大墩通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譯賢即大墩通訊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係屬不得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故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