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苙沅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苙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宏瑞 一、債務人苙沅企業有限公司、賴靜怡、許宏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42,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07,186元 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964,670元 3 94,151元 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55% 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376,603元 合計 新臺幣1,542,610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