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苙沅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苙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靜怡 許宏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61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845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5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5,845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 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