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一雄、穰穎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一雄 代 理 人 穰穎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540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