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陳乙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乙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3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2%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31,7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1%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45,6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89元 陳乙均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14.42 002 新臺幣45,606元 陳乙均 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12.9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89元 陳乙均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45,606元 陳乙均 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