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李政欣、瀚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政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卓佳立 一、債務人瀚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佳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9,86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62,723元,自民國1 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7,144元,自民國11 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4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