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東翔重機企業有限公司、張振益、張庭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東翔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益 代 理 人 張庭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總福營造有限公司 魏瑞德 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5月13日 189,000元 RD0000000 2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4月29日 84,000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