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孔慶忠律師 謝勝隆律師 被上訴人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黃怡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