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謝德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