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十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凍頂茶園員工,於民國六 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任職,八十五年四月一日退休,依被告所訂勞工退休辦法及勞動基 準法所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退休金,尚短缺六十四萬五千九百五十元,為此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其利息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路 ○段一○七號六樓,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轄,有被告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可核,原告未能說明本院如何具備民事訴訟法第四條以下之特別審判籍,參諸前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宜,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永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