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相 對 人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