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一 被 告 孫文清即小境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文清即小境家旅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