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當事人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十二號地下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雖被告之中台工務所(前為中台施工所) 目前設於南投縣彰南路,惟被告陳稱上開工務所僅負責工地管理事項,對外並無 營業,因被告目前承包中二高工程,該工務所遷移至南投縣彰南路等語,而原告 亦自承本件系爭工程所在地係位於台中市○○路與林森路口,中台工務所原設於 台中市○○路等語,足見被告所稱:上開工務所僅係被告在各項承包工程之施工 地點所設之臨時工地管理單位等語,應堪信為真實;而縱使被告有委託中台工務 所與原告訂立系爭訂購物料合約,亦難認上開工務所即屬被告設置之營業所,是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