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東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廖立頓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