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其修即吉興企業社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經 查該訴訟救助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抗 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一份可憑,則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捌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陸拾萬零陸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零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壹 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