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洪其修即吉興企業社等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該訴訟救助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則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本院以九十一年 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補繳,原告以無力繳納,減縮訴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徐奇川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B 書 記 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