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建物,有債權本金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 肆元及利息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之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新 台幣貳佰伍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原告對於被告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有本金新台幣︵下同︶ 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及計算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四百十 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一千萬元之日息萬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百九十六萬元之日息萬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五百零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 。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承攬被告所有附表一編號三即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八四三 地號土地上包括如附表二所示建物在內之埔里中正立體停車場︵含加油站︶新建工程 ,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二月二日分別建築完成,被告已辦竣保存登記, 並將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外之其餘建物及其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 所有。惟被告於房屋建築完成後,對於應給付原告之營建工程款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未履行給付。兩造雖曾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訂立 協議書,確認被告所積欠之工程款本金為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利息計 算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共四百一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協議書第壹條︶、遲 延利息則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一千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五計算及 按六百九十六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計算︵協議書第貳條︶,並約定被告應於九十 年九月三十日前清償一千萬元,其餘款項則應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之前還清︵協議書 第參條第一款︶,否則被告及連帶保證人同意按未清償款項加計百分之三十懲罰性違 約金付予原告︵協議書第肆條︶,然被告逾期迄未清償。是依修正前之民法第五百十 三條規定,原告就現仍屬被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存在。 (二)按「法定抵押權於其擔保之債權發生時,即同時成立生效」,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六月 十四日六三年度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二)著有明文。又,報酬之給付雖在工作 完成之後,但報酬債權之發生,卻在工作完成前,亦即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發生, 換言之,報酬債權,雖以工作之交付或完成時清償為原則,然此僅就報酬支付時期而 言。報酬支付之義務,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從而;本件法定抵押權成立於民 法債編修正施行之前︵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民法債編修正條文 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條文規定。再「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 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承攬定作 人即被上訴人之工作新建房屋,如房屋基地為被上訴人所有時,上訴人因承攬關係所 生之債權,對該基地亦有抵押權」,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揭載甚 明。準此以言,附表二所示建物之基地即南投縣埔里鎮○○段八四三地號土地係被告 所有,原告因本件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該基地亦有抵押權。至附表一編號一、二 所示即被告所有同段八四一、八四二地號土地乃本件新建房屋之法定空地,畸零地︵ 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參照︶,且為附表二所示之加油站使用上所不可或缺,實與附 表所示之其他不動產具有使用上不可分離之關係,應有附屬之性質,故亦同為本件法 定抵押權之標的物。 (三)依修正前之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物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 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職是之故,前開之工程款︵ 承攬報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均係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依 上開規定,俱在本件法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協議書影本乙件、土地建物謄本共十三件、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 三八二頁影本乙件、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三二八頁影本乙件、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要旨乙件、鄭玉波前揭著第三七六頁影本乙件、史尚寬前揭著 第三三六頁影本乙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工程確實已完工,對工程款本金、協議書不爭執, 但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過高,請求依法酌減,遲延利息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被告無 給付義務,沒有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應依一般銀行放款利率百分之七給付即可。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七年間承攬被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即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 八四三地號土地上包括如附表二所示建物在內之埔里中正立體停車場︵含加油站︶新建 工程,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二月二日分別建築完成,被告已辦竣保存登記 ,被告於房屋建築完成後,對於應給付原告之營建工程款尚積欠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 零二十四元未履行給付,兩造曾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訂立協議書,確認被告所積欠之工 程款本金為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計算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共 四百一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遲延利息則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按一千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五計算及按六百九十六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計算,並約定 被告應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清償一千萬元,其餘款項則應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之前還 清,否則被告同意按未清償款項加計百分之三十懲罰性違約金付予原告,被告逾期迄未 清償一節,已據其與所述相符之提出協議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亦為被告不爭 執,上訴人上開部分之主張,堪信為採信。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 零五條固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兩造間上開協議書對工程款遲延給付之利息約定過高 云云,惟查,兩造間自工程款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計至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之遲延利息為四百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已如上述,但此金額兩造於系爭協 議書上係約定以按日息萬分之三.五計算即年息百分之十三,此約定利率並未超過百分 之二十,原告依協議書仍有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利息之權利,另兩造約定自九十年九月一 日至清償日止,按一千萬元之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及其餘約六百九十六 萬元其確定金額應為六百九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九元部分按日息萬分之二點五即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遲延利息,亦有上開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款之記載可參,而上開約定利率,亦 均未超過百分之二十最高利率之限制,是被告抗辯兩造遲延利息之約定過高,應依一般 銀行放款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云云,自不足採。 三、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而按當事人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其違約金 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為確保債權效力之一種強制罰,其約定自屬有效,惟約定 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而約定之違 約金,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倘有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二五百十 二條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又按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 當事人所受損害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等為衡量之 標準,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判決、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兩造約定被告未依約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清償原告一千萬元,於九十年十月 十五日前清償原告其餘款項六百九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九元,如違反上開約定,以違約 論,被告同意加計未清償款項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一節,有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 可參,另原告主張被告迄今均未清償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工程款本金一千二百八 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及利息四百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之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之違約金為五百零八萬七千九百零三元({0 0000000 0000000x30/100=0000000)一節,被告則抗 辯兩造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經查,兩造間有關上開協議書第四條之記載,係處罰性違約 金無疑,揆諸首諸民法及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法院如認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自 得減至相當之金額。本件審酌兩造間就工程款遲延給付之各段期間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利率分別為年息百分之十三、十八及百分之九業如上述,已較一般銀行放款利息甚高, 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不可謂輕及被告自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違約未按時給付工程款及利息 迄今未逾半年之客觀事實、現時之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一千六百餘萬元債權未受清償之 損害等情,認本件違約金之數額應按被告未清償款項百分之十五計算即二百五十四萬三 千九百五十二元({00000000 0000000x20/100=00000 00,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被告以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本院依法酌減,於上開 二百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五十二元內洵屬有據,超過部分,原告即無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之依據。 四、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 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修正前民法 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業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並自八十九 年五月五日施行)。次按承攬人承攬之工作為房屋建築時,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 僅對「房屋」部分始有法定抵押權。至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物,自不包括在 內,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兩造約定由原告承 攬被告所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即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八四三地號土地上包括如附表 二所示建物在內之埔里中正立體停車場︵含加油站︶新建工程,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 日及同年十二月二日分別建築完成,被告尚積欠應給付原告營建工程款一千二百八十一 萬七千零二十四元,已如前述,則揆之前開說明,原告就此未受償之承攬報酬,對其所 承攬工作所附之建築物即附表二所示之房屋,於該等建築物完工時,固依法有抵押權存 在,惟該等建物之基地及原告主張之法定空地即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則非原告承攬工作 所附之不動產,而非屬本件法定抵押權之客體。是原告主張本件其承攬債權除就承攬之 房屋有法定抵押權外,尚就該等房屋所在之基地及法定空地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亦 有法定抵押權存在,於法即屬無據,洵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承攬附表二所示建物之興建,嗣定作人即被告於該建物完工後,猶積欠 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百四元之承攬報酬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 給付原告,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就承攬工作所附之附表二所示建物 ,有承攬債權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七千零二十四元及計算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 利息四百十四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一千萬元之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百九十五萬九千六 百七十九元之日息萬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二百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五十 二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尚乏依據,應予駁 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書 記 官 ~F0 ~T40 ┌─────────────────────────────────────────────────────────────┐ │附表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南投縣│埔里鎮 │忠孝 │ │八四一 │建│00│ │三.九七 │全部 │ │ ├─┼───┼────┼────┼────┼────────┼─┼──┼──┼──────┼─────────┼──────┤ │2│南投縣│埔里鎮 │忠孝 │ │八四二 │建│00│00│三二.六三 │全部 │ │ ├─┼───┼────┼────┼────┼────────┼─┼──┼──┼──────┼─────────┼──────┤ │3│南投縣│埔里鎮 │忠孝 │ │八四三 │建│00│一六│四三.一五 │一萬分之七千四百五│ │ │ │ │ │ │ │ │ │ │ │ │十九 │ │ └─┴───┴────┴────┴────┴────────┴─┴──┴──┴──────┴─────────┴──────┘ ┌─────────────────────────────────────────────────────────────┐ │附表二(建物)︰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所 有│ │ │ │ │ │主要建築│地│地│二│三│騎│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 │ │樓│ │ │ │ │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 │面│ │ │地│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平│ │ │ │ │ │ │ │ │ │單│範 圍│權 人│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面│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1│9│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3│ │ │ │ │ │ │ │ │ │3│ │ │平│全部 │ │ │ │3│樹人路225號 │里鎮忠孝│土造、壹│ │0│ │ │ │ │ │ │ │ │ │0│ │ │方│ │ │ │ │9│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7│ │ │ │ │ │ │ │ │ │7│ │ │尺│ │ │ │ │ │ │ │ │ │7│ │ │ │ │ │ │ │ │ │7│ │ │ │ │ │ │ │ │ │ │ │ │1│ │ │ │ │ │ │ │ │ │1│ │ │ │ │ │ ├─┼─┼──────┼────┼────┼─┼─┼─┼─┼─┼─┼─┼─┼─┼─┼─┼─┼────┼─┼─┼───┼───┤ │2│8│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3│6│6│5│ │ │ │ │ │ │8│ │ │平│全部 │ │ │ │5│樹人路221號 │里鎮忠孝│土造、柒│ │1│0│0│5│ │ │ │ │ │ │.│ │ │方│ │ │ │ │9│ │段843號 │層 │ │.│.│.│.│ │ │ │ │ │ │8│ │ │公│ │ │ │ │ │ │ │ │ │7│1│1│9│ │ │ │ │ │ │7│ │ │尺│ │ │ │ │ │ │ │ │ │4│0│0│2│ │ │ │ │ │ │2│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3│7│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1│2│2│9│ │ │ │ │ │ │4│ │ │平│全部 │ │ │ │6│中正路210之1│里鎮忠孝│土造、柒│ │1│6│6│1│ │ │ │ │ │ │5│ │ │方│ │ │ │ │9│號 │段843號 │層 │ │.│.│.│.│ │ │ │ │ │ │.│ │ │公│ │ │ │ │ │ │ │ │ │4│2│2│2│ │ │ │ │ │ │1│ │ │尺│ │ │ │ │ │ │ │ │ │4│4│4│8│ │ │ │ │ │ │1│ │ │ │ │ │ │ │ │ │ │ │ │ │1│1│ │ │ │ │ │ │ │4│ │ │ │ │ │ ├─┼─┼──────┼────┼────┼─┼─┼─┼─┼─┼─┼─┼─┼─┼─┼─┼─┼────┼─┼─┼───┼───┤ │4│9│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4│5│5│ │ │ │ │ │ │ │4│ │ │平│全部 │ │ │ │6│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 │6│5│5│ │ │ │ │ │ │ │7│ │ │方│ │ │ │ │9│號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公│ │ │ │ │ │ │ │ │ │1│1│1│ │ │ │ │ │ │ │4│ │ │尺│ │ │ │ │ │ │ │ │ │9│7│7│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5│0│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1│ │ │ │ │ │ │ │ │ │ │1│ │ │平│一萬分│ │ │ │7│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0│ │ │ │ │ │ │ │ │ │ │0│ │ │方│之二千│ │ │ │9│號地下層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 │公│六百六│ │ │ │ │ │ │ │9│ │ │ │ │ │ │ │ │ │ │9│ │ │尺│十一 │ │ │ │ │ │ │ │3│ │ │ │ │ │ │ │ │ │ │3│ │ │ │ │ │ │ │ │ │ │ │9│ │ │ │ │ │ │ │ │ │ │9│ │ │ │ │ │ └─┴─┴──────┴────┴────┴─┴─┴─┴─┴─┴─┴─┴─┴─┴─┴─┴─┴────┴─┴─┴───┴───┘ ┌─────────────────────────────────────────────────────────────┐ │附表二(建物)︰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所 有│ │ │ │ │ │主要建築│地│地│四│五│六│七│屋│屋│屋│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 │ │ │ │頂│頂│頂│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 │面│ │ │ │ │突│突│突│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出│出│出│ │ │ │ │ │單│範 圍│權 人│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物│物│物│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6│1│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 │4│ │ │ │ │ │ │ │ │4│陽台 │3│平│全部 │ │ │ │7│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 │ │0│ │ │ │ │ │ │ │ │0│ │1│方│ │ │ │ │9│號4樓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9│ │ │ │ │ │ │ │ │9│ │3│尺│ │ │ │ │ │ │ │ │ │ │6│ │ │ │ │ │ │ │ │6│ │1│ │ │ │ │ │ │ │ │ │ │ │9│ │ │ │ │ │ │ │ │9│ │ │ │ │ │ ├─┼─┼──────┼────┼────┼─┼─┼─┼─┼─┼─┼─┼─┼─┼─┼─┼─┼────┼─┼─┼───┼───┤ │7│2│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 │ │4│ │ │ │ │ │ │ │4│陽台 │3│平│全部 │ │ │ │7│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 │ │ │0│ │ │ │ │ │ │ │0│ │1│方│ │ │ │ │9│號5樓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9│ │ │ │ │ │ │ │9│ │3│尺│ │ │ │ │ │ │ │ │ │ │ │6│ │ │ │ │ │ │ │6│ │1│ │ │ │ │ │ │ │ │ │ │ │ │9│ │ │ │ │ │ │ │9│ │ │ │ │ │ ├─┼─┼──────┼────┼────┼─┼─┼─┼─┼─┼─┼─┼─┼─┼─┼─┼─┼────┼─┼─┼───┼───┤ │8│3│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 │ │ │4│ │ │ │ │ │ │4│陽台 │3│平│全部 │ │ │ │7│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 │ │ │ │0│ │ │ │ │ │ │0│ │1│方│ │ │ │ │9│號6樓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9│ │ │ │ │ │ │9│ │3│尺│ │ │ │ │ │ │ │ │ │ │ │ │6│ │ │ │ │ │ │6│ │1│ │ │ │ │ │ │ │ │ │ │ │ │ │9│ │ │ │ │ │ │9│ │ │ │ │ │ ├─┼─┼──────┼────┼────┼─┼─┼─┼─┼─┼─┼─┼─┼─┼─┼─┼─┼────┼─┼─┼───┼───┤ │9│4│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 │ │ │ │ │8│ │ │ │ │ │8│陽台 │3│平│全部 │ │ │ │7│中正路211之7│里鎮忠孝│土造、柒│ │ │ │ │ │9│ │ │ │ │ │9│ │1│方│ │ │ │ │9│號7樓 │段843號 │層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0│ │ │ │ │ │0│ │3│尺│ │ │ │ │ │ │ │ │ │ │ │ │ │2│ │ │ │ │ │2│ │1│ │ │ │ │ │ │ │ │ │ │ │ │ │ │2│ │ │ │ │ │2│ │ │ │ │ │ ├─┼─┼──────┼────┼────┼─┼─┼─┼─┼─┼─┼─┼─┼─┼─┼─┼─┼────┼─┼─┼───┼───┤ │0│5│南投縣埔里鎮│南投縣埔│鋼筋混凝│8│ │ │ │ │ │ │ │ │ │ │3│ │ │平│ │ │ │1│7│中正路 │里鎮忠孝│土造、柒│3│ │ │ │ │ │5│5│5│ │ │0│ │ │方│ │ │ │ │9│ │段843號 │層 │.│ │ │ │ │ │5│5│5│ │ │.│ │ │公│ │ │ │ │ │ │ │ │0│ │ │ │ │ │.│.│.│ │ │5│ │ │尺│ │ │ │ │ │ │ │ │3│ │ │ │ │ │1│1│1│ │ │4│ │ │ │ │ │ │ │ │ │ │ │2│ │ │ │ │ │7│7│7│ │ │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