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陳素霞即朝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蔡瑞哲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0000000 │壹萬捌仟零陸拾伍│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 │ │ │投分行 │司 │ │元 │ │ │ └─┴─────────┴─────────┴────────┴────────┴───────────┴──┘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